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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检察机关出台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实施细则
2025-08-0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隆德县检察院网站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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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促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促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自治区检察院出台《宁夏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着力健全完善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体系,推进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

  《实施细则》共5章51条,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依法规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强化结果运用等原则,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各类案件全部纳入评查范畴,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为全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监管提供了系统性、规范性指引

  《实施细则》强调,全区检察机关应将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作为加强案件质量管理、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每案必检”机制,探索构建不同主体、不同层级以不同形式、各有侧重地开展检查评查模式,加强逐级指导监督,妥善处理案件办理与案件质量检查的关系、案件质量评查与案件质量检查的关系、宏观业务质效管理与微观个案管理的关系,做好与政工人事、检务督察、纪检监察等工作的衔接,从自我管理、专门管理到协同管理,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管权的统一、管案与管人的结合,推动实现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常态化、规范化、实质化。

  在案件质量检查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案件质量检查的程序,列举了重点案件检查类型。同时明确,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包含办案人员自查、办案部门组织核查两部分,办案人员自查是检察官加强自我管理的必然要求,办案部门核查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为案件归档前的必经程序。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案件类型、适用程序、复杂程度等情况,通过专人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重点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释法说理、办案程序、办案权限、法律文书等进行全面检查。

  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实施细则》列举了9项应当逐案重点评查的案件类型和10项评查标准,随机评查案件比例一般不少于本院当年办案量的10%。明确应当着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使用和制作、释法说理、办案效果、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

  在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结果运用方面,《实施细则》明确,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结果应当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作为评价其办案能力的重要依据。评查中发现的优秀法律文书、典型案例,以及办案业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办案单位、政工人事等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经相关部门依照程序认定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应当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参考。同时明确,发现办案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本院负责检务督察的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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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隆德县检察院网站